? “老店主”用去职员工视频“伪直播”卖课 讯断指出,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不得再私自继续使用员工肖像、姓名 互联网时代,企业使用员工肖像和姓名,特殊是包括员工肖像等人格要素的职务作品举行商业宣传的情形司空见惯。员工去职后,原公司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包括员工肖像和姓名的作品? 克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和人格权的关系,划分了员工在职时代和去职后企业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权力界线。 案情显示,原告曾是甲公司的手风琴主讲西席,从甲公司去职后,发明被告一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二乙公司在多个社交平台的账号上宣布包括其肖像和姓名的视频,包括以“伪直播”的形式宣布原告在职时代录制的教学视频,用于售卖手风琴教学课程。 涉案视频中提到“本次报名的同砚们,将会由院长(原告)、副院长、顶级名师亲自带班,全程向导”,用户点击视频链接即可进入支付界面购置课程,且“名师带班协议”上有原告的署名?纬桃蛟媲鬃允诳蔚男舜笞谘г北,许多学员因现实授课先生并非原告而爆发不满。 原告多次联系涉案平台要求下架相关视频,并向市场羁系部分就被告虚伪宣传举行举报,也曾与二被告相同阻止侵权和肩负赔偿责任,但二被告以“有著作权”“已下架”等理由拒绝。 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未经其允许,在去职后继续使用其肖像和姓名举行商业宣传,侵占了其肖像权、姓名权和信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阻止侵权、果真谢罪致歉并赔偿其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一甲公司称,其与原告签署的劳动条约以及员工手册中约定,原告在事情时代创作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原告的肖像包括在涉案视频之中,甲公司的行为不组成侵权。 被告二乙公司称,原告去职越日其已将涉案视频删除下架,并在官网显著位置通告原告去职情形以消除影响;乙公司使用涉案视频的目的是通过正面和起劲的视频内容招揽商业时机,不会对原告人格权造成损害,且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宽慰金等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后,未对肖像、姓名的使用另行约定,其允许使用应视为随着劳动条约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因此,二被告继续将涉案视频在多个平台宣布,在“带班协议”上允许由原告带班并附有原告的署名,缺乏事实和执法依据,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损害。 别的,现有证据缺乏以证实二被告保存侮辱离间的行为和居心,无法证实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不组成对其信用权的损害。 一审讯断二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在涉案平台账号向原告果真宣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在,该案讯断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李文超体现,在劳动关系中,企业通;嵊朐惫ぞ腿沃笆贝醋髯髌返闹魅ü槭艟傩性级,但关于有员工“出镜”“署名”的作品,往往会忽视员工响应的人格权允许。著作权归属与人格权的允许使用并非统一领域,肖像权等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其允许使用需基于明确约定或合理推断,不可被著作权约定虽然笼罩。 “通常情形下,在劳动关系存续时代,员工为完成事情使命而在作品中泛起的肖像等人格要素,可视为对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时代内使用的允许。但劳动关系终止后,若无特殊约定,企业不得再私自继续使用,不然可能组成侵权。”李文超说,类似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例如企业使用员工照片制作宣传质料、员工参演视听作品凌驾原规模原目的使用等。本案裁判思绪既尊重了用工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又充分;ち俗匀蝗说娜烁袢ㄒ,为企业在员工在职及去职后处置惩罚肖像和姓名等人格权允许使用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本报记者 卢越《工人日报》(2025年08月07日 06版)